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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A股公司披露被诈骗36亿详细过程!

  公司合计金额高达3.64亿元的大合同,仅收回不到四千万元,公司在催收回款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并于2024年1月19日报案。

  对该事件,监管迅速介入,深交所于2月23日早间向创意信息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详细说明被诈骗的详细情况,对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及会计科目的影响。深交所还要公司自查内部控制是不是真的存在严重缺陷,签订的其他合同是不是真的存在应披露的风险事项。

  监管还要公司年审会计师说明审计方面在情况,是否发现企业存在财务造假、利润调节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形。详见《A股公司被诈骗超3亿,监管问询是否财务造假!》

  2024年3月1日,该公司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详细的介绍了被诈骗的过程。

  2022年11月25日,创意信息与川综能签订了七份《物资采购合同》,合计金额363,890,800元。川综能于2022年12月29日分别向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8,988,300元(约占合同总价款的10%),后续未支付任何款项。公司在催收回款过程中发现川综能存档的《物资采购合同》与公司存档的《物资采购合同》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向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

  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对特定项目之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31,969.95万元,该坏账计提将加大公司2023年度亏损金额。公司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纯利润是亏损35,000.00万元–45,000.00万元。

  鉴于目前案件尚处于侦查过程中,最终结果尚不明确,公司将在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厘清之后,及时启动内部追责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问责。假如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公司将移交并配合司法处置;如果发现相关人员存在重大过失,公司将从重处罚。

  会计师通过已执行的前述审计程序和已获取的前述审计证据,在出具2022年年报审计报告时,并未发现公司被诈骗事项存在异常;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不存在审计受限的情形,也未发现公司存在财务造假、利润调节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况的迹象。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或“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问询函〔2024〕第35号),公司现就关注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详细说明截至回函日你公司被诈骗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种类、涉及产品、被诈骗手段、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内容、你公司发现时间、涉及资金金额、资金最终流向、案件进展、对你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及会计科目的影响等。

  (一)公司被诈骗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种类、涉及产品、被诈骗手段、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内容、公司发现时间、涉及资金金额、资金最终流向、案件进展。

  2022年10月,公司了解到国宁睿能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宁睿能)正在推进“国网分布式IDC项目”,该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方向较为匹配。公司随即对国宁睿能的资信及主营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根据查询结果,公司判断国宁睿能资信情况良好且确实在推动相关项目,于是便安排专人进行跟进。2022年10月底,国宁睿能项目负责人告知公司,该项目不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由其他企业进行承接后再转至公司进行相关交付。在国宁睿能项目负责人的对接下,公司与自称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综能”)项目负责人建立了联系,其向公司提供了国宁睿能与川综能于2022年11月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扫描件,其采购内容与川综能计划向公司采购的产品及服务完全一致,商业逻辑合理。随后公司与川综能完成了合同谈判及七份《物资采购合同》签订。根据合同约定,川综能向公司采购56套协同一体机产品及服务,合同金额363,890,800元,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该业务属于公司技术开发及服务类业务。

  2022年11月28日,公司与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合同金额328,801,298元。2022年12月27日至12月28日,公司向供应商支付了30%的预付款即98,640,389.40元。2022年12月24日公司对供应商的所有供货完成清点和最终验收。2022年12月29日上午,川综能根据《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了首笔货款38,988,300元(约占合同总价款的10%)。2022年12月29日下午,公司向供应商支付了剩余70%的最终验收款230,160,908.59元。后续川综能未再向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款项。

  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公司就川综能项目回款事宜与川综能及川综能的货物购买业主方国宁睿能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未取得实质性进展。2023年11月23日,公司发现川综能存档的《物资采购合同》与公司存档的《物资采购合同》存在重大差异。2023年11月24日,国宁睿能相关负责人到公司就川综能协同一体机物资采购项目合同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解释,并表示国宁睿能作为最终用户愿意承担剩余货款的支付义务。2023年11月30日,公司与国宁睿能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国宁睿能无条件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24,902,500元人民币。2023年12月8日,国宁睿能未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向公司付款,且未能提供有效的、可供查证的付款来源说明,公司决定对国宁睿能及其股东提起民事诉讼和财产保全。2023年12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正式受理公司提起的诉讼案件。

  2024年1月19日,公司就发现的与川综能的重大合同差异向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进行正式刑事报案;2024年1月29日,公司收到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送达的《受案回执》;2024年2月20日,公司收到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送达的《立案告知书》。目前,上述事件尚处于立案侦查阶段,公司正在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①2022年12月21日,川综能对创意信息出具了4份《到货验收单》,《到货验收单》确认到货时间为2022年12月20日。创意信息根据《到货验收单》的内容,于2022年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如下:

  ③2022年12月29日,创意信息收到川综能支付的第一笔货款38,988,300.00元,公司做如下会计处理:

  ①2023年1月5日,川综能对创意信息出具了3份《到货验收单》,《到货验收单》确认到货时间为2023年1月4日。创意信息根据《到货验收单》的内容于2023年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如下:

  二、结合本次合同诈骗事件情况,进一步自查合同签订及资金支付审批过程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公司签订的其他合同是否存在应披露的风险事项,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审计中心自2024年1月6日起,通过访谈相关岗位、上报材料等形式对“川综能项目”进行了内部制度、项目的销售环节、采购环节以及项目全流程的内控自查,结果如下:

  公司制定了《销售管理办法》《业务采购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客户档案管理办法》《库房管理规定》《印章管理办法》《本部项目管理流程》《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及付款审批规则等一系列制度、管理办法及流程,公司审计中心对以上制度进行了查阅,以上制度为公司项目的规范执行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参照,制度建设合理、健全。

  公司审计中心以相关制度和流程为依据,对“川综能项目”的审批全过程以及内控执行情况做了穿行测试,该项目的商机发起、立项审批、投标审批、成本核算、合同审批、采购审批、付款审批、验收环节均符合公司制度规定,未发现重大内控缺失。

  根据公司《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中的适用范围,“川综能项目”属于需要报批的重大项目。经自查,公司根据重大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及流程的规定,履行了审批流程,该项目在重大项目审批环节未发现内控缺失。

  公司审计中心已就该诉讼事项涉及的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并从项目合同真实性的审核、加强重大项目合同履约风险的全流程评估、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及回款的确定性方面提出了整改意见。

  (二)公司签订的其他合同是否存在应披露的风险事项,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经自查,公司签订的其他合同不存在应披露的风险事项。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如下:

  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对特定项目之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31,969.95万元,该坏账计提将加大公司2023年度亏损金额。公司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5,000.00万元–45,000.00万元。

  2023年12月1日,公司开始同步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律师沟通案件情况、讨论如何搜集证据以及现有证据是否充分等;2023年12月13日,公司向法院提交对国宁睿能及其股东的民事诉讼立案申请;2023年12月14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国宁睿能及其股东进行财产保全;2023年12月15日,就发现的与川综能的重大合同差异,公司前往成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经济犯罪举报中心咨询合同诈骗罪立案条件并进行了备案登记;2024年1月4日,公司向四川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递交了案件相关材料;2024年1月19日,公司向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进行正式刑事报案;2024年1月29日,公司收到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送达的《受案回执》;2024年2月20日,公司收到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送达的《立案告知书》。公司将全力配合警方侦查该案件,力争采取一切合法可行手段最大程度挽回公司损失,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2024年1月6日,公司审计中心就该事件进行了专项内部审计,并提出了整改建议。公司针对审计中心的整改建议,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集团重大项目及重点管控项目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司各中心及各子公司对重大项目及重点管控项目进行全面风险排查梳理、压实责任落实专人专项管理、加强对应账款的分级管理、加强合同真实性和有效性认定。后续,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健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鉴于目前案件尚处于侦查过程中,最终结果尚不明确,公司将在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厘清之后,及时启动内部追责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问责。如果发现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司将移交并配合司法处置;假如发现有关人员存在重大过失,公司将从重处罚。

  根据公司的情况,拟适时聘请外部机构进一步评估、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一步提升风控管理能力,加大公司各级风险排摸及管控力度。

  加强内部控制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合规经营意识,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就公司被诈骗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对相关收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账面金额真实性的核实情况,采取的核查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发现的问题以及结论,是否存在审计受限情形,是否发现企业存在财务造假、利润调节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形。你公司认为应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就公司被诈骗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对相关收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账面金额真实性的核实情况,采取的核查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

  (1)获取了公司与客户川综能签订的《报价确认书》、《物资采购合同》,对销售货物名称、规格型号、配置清单、主要技术参数、数量、价款、付款条款、履约方式、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合同关键条款进行了检查;

  (2)获取了公司与川综能签订的《委托发货函》,对要求发货的货物清单、货物名称、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数量与《报价确认书》、《物资采购合同》中信息进行了核对检查;

  (3)获取了公司与川综能签订的《到货验收单》,检查了《到货验收单》中所列的合同编号、采购方名称、查验人、联系电话、货物名称、数量、货物清单等信息,与《物资采购合同》所载信息一致;检查了到货时间、验收是否通过、验收结果、验收日期等关键验收条款;

  (4)通过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函证中心独立向客户川综能发出《往来及交易询证函》,就公司与川综能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往来账项、2022年度的交易事项进行了函证,并收到川综能的相符回函;

  (5)检查了公司已向川综能开具的《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发票所载“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价”等信息与《物资采购合同》所载信息核对一致;

  (6)获取了公司《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在银行柜台打印了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对公司对川综能的销售回款进行了检查,核对了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摘要、附加信息等内容;川综能回款金额与公司已向其开具的《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一致;

  (7)获取了《深圳市海浪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托运单》、原厂安徽雨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货清单》和《装箱单》,就运输托运单、发货清单、装箱单上所载货物名称、商品明细等信息与《物资采购合同》所载信息进行了核对;

  (8)检查了公司参与销售产品验收员工的交通、住宿等差旅记录,现场点货验收照片;

  (9)向公司询问了解了业务背景、最终客户,通过天眼查、互联网等查询客户川综能及最终客户国宁睿能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等公开信息,对客户的控股股东是否为国企、注册资本、经营状态(存续、注销、吊销等)、诉讼情况、是否(失信)被执行人、是不是真的存在关联关系等信息进行了检查;通过互联网查询了客户与其他上市公司交易的新闻资讯,以佐证业务的真实性和客户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

  (10)在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测试中,与川综能的该项销售分别于销售合同的签订、项目验收、销售发票、收款记录等关键控制点被选择为样本并执行了控制测试,经测试不存在控制缺陷;

  (11)对该项目的毛利执行了分析程序、对毛利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执行了截止测试,检查了期后验收单据、期后回款情况。

  (1)获取了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一)(协同一体机框架买卖合同)》、《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二)(协同一体机框架买卖合同)》……《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七)(协同一体机框架买卖合同)》等七份订单合同(以下合称“《采购订单》”),对采购物资名称、技术规范、数量、价款、付款条款、交货时间与地点、质量保证等合同关键条款进行了检查;

  (2)获取了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委托发货函》、《收货信息变更通知函》,对要求发货的采购订单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数量与《采购订单》中信息进行了核对检查;

  (3)获取了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到货签收单》,检查了《到货签收单》中所列的订单合同编号、供货方名称、货物名称、数量等信息,与《采购订单》所载信息一致;检查了签收意见、签收日期等关键验收条款;

  (4)通过信永中和函证中心独立向供应商发出《往来及交易询证函》,就公司与供应商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往来账项、2022年度的交易事项进行了函证,并收到供应商的相符回函;

  就公司与川综能已发货未结算(发出商品)事项进行了函证,并收到了川综能的相符回函;

  (6)检查了供应商已向公司开具的《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发票所载“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规格型号”、“金额”等信息与《采购订单》所载信息核对一致;

  (7)获取了公司支付供应商货款的历次银行回单,在银行柜台打印了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对公司对供应商的采购付款进行了检查,核对了收款人名称、收款日期、摘要、附加信息等内容;对供应商付款金额与公司收到其开具的《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采购订单》金额一致;

  (8)获取了公司对供应商的《付款申请》,对审批流程中付款原因、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名称、付款金额、收款账户、处理意见是否通过进行了检查;

  (9)获取了《深圳市海浪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托运单》、原厂安徽雨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货清单》和《装箱单》,就运输托运单、发货清单、装箱单上所载货物名称、商品明细等信息与《采购订单》所载信息进行了核对;

  (10)检查了公司参与采购产品验收员工的交通、住宿等差旅记录,现场点货验收照片;

  (11)通过天眼查、互联网等查询供应商的工商资料等公开信息,对供应商客户的控股股东是否为国企、注册资本、经营状态(存续、注销、吊销等)、诉讼情况、是否(失信)被执行人、是不是真的存在关联关系、供应商自身规模与交易规模是否匹配等信息进行了检查;

  (二)发现的问题以及结论,是不是真的存在审计受限情形,是否发现公司存在财务造假、利润调节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形。你公司认为应说明的其他事项。

  会计师通过已执行的前述审计程序和已获取的前述审计证据,在出具2022年年报审计报告时,并未发现公司被诈骗事项存在异常;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

  不存在审计受限的情形,也未发现企业存在财务造假、利润调节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况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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