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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部分实务问题梳理(2024)

  人民法院不能根据被告的否定性抗辩,直接否定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在必要时,可要求被告就买卖合同不成立的事实进行举证。

  人民法院不能仅以交货凭证为据认定买卖合同成立或者否定买卖合同成立,而是要具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其他相关证据(录音、证人证言等),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结算单、发票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具有证明力,但属于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间接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来对买卖合同成立的与否作出判断。

  从性质上看,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是债务人认可买卖合同关系存在并承担给付义务的书面证明。如果此类函件、凭证已明确记载债权人名称,则债权人据此主张买卖合同关系存在,并要求买受人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当无异议。

  如果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书等为记载债权人名称,是不是能够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债权人持有该债权凭证,即推定凭证持有人为合法的债权人。债权人持有该债权凭证,即已完成证明其享有买卖合同中的合法债权的举证责任。如果债务人欲以否认债权凭证持有人系买卖合同相对方的途径来否定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则举证责任转移至债务人一方,债务人须另行举证证明债权凭证持有人并非该债权的合法债权人。

  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的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要大于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在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系孤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据此认定买卖合同成立。但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的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为孤证的,除债务人提出足以推翻该证据的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可直接据此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被告以签收人不是其工作人员或者无代理权、代表权为由否定合同成立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当事人的申请,要求对签收人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就否认的事实举证,或者要求其提交工作人员的花名册、工资表等文件。如果其拒绝提供或者提供的文件有重大瑕疵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无论2012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民法典》第495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8条均未明确违反预约合同能请求继续履行、强制缔约的违约责任。对此,各释义书的态度为:

  1.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该问题是需要学术界、审判实践进一步检验,对此没明确态度。

  3.最高法《民法典·理解与适用》认为,审判实践中所把握的一项原则是,应当区分事实,以探究当事人真意为出发点,既不能任由当事人违反当初的完成交易之承诺,也不能施加给当事人从未允诺的强制缔约责任。

  4.最高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没有明确是不是能够采取强制履行的救济方式,考虑到《民事强制执行法》在起草过程中(现已终止审议),现行法并无对意思表示进行强制执行的规定。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将损失赔偿限定为信赖利益,也即缔约过失损失。但根据2023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损失赔偿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其《理解与适用》认为,应在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在本约的信赖利益和本约的履行利益之间酌定。

  如何理解2020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删除2012版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规定?

  已上升为法律,现为《民法典》第598条。结合《民法典》第215条,对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的结论,已无争议。

  理论上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债权区分原则的相关理论接受情况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法并未承认德国民法上的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但已经接受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概念,已经接受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原则。不接受物权行为无因性是立法政策选择,不应当以此否定作为对世权的物权独立于作为对人权的债权的逻辑使然。

  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出卖之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则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权利人可通过追认使所有权转移行为确定有效,或者通过拒绝追认使所有权转移行为确定归于无效。受让人在符合善意取得要件情况下可善意取得物之所有权。

  电子交易合同最初源于《合同法》第11条,规定数据电文可当作合同书面形式。201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正式使用“电子交易合同”的术语,并规定结合《电子签名法》认定合同成立与效力。2020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删除关于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但应当认为相关规范已经体现在《民法典》中,例如第469条第3款、第512条,以及2019年修订的《电子签名法》第3条等。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关于“等”的理解,《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应作“等外”的理解,没有列举的单证和资料,因具体案件而异,一定要通过当事人约定、交易习惯、法律规定来判断。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6条,未履行非主要债务(从给付义务、从合同义务)的,能请求对方承担赔偿相应的损失的违约责任,仅在该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够实现的情况下产生解除权。根据第31条,仅在该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够实现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情况下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从合同义务的不具独立性,是相对于主合同义务而言的,不影响其在诉讼中的独立请求。买受人可以单独诉请人民法院强制出卖人履行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或请求赔偿损失。

  关于《民法典》第609条所称“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范围,人工委《民法典·释义书》认为既包括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也包含别的的单证和资料;《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仅包含别的的单证和资料。综合看来,无论将“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认定为大的范围还是小的范围,均不影响对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的认定。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发票为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合同成立,必须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其他相关证据认定合同成立。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5条第1款,除非买受人认可,否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单独证明已经履行交付义务,须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提交普通发票可以推定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允许相对人提交反证推翻。解释条文表述为”普通发票“,至于是不是能够扩张解释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凭证,与买受人是否付款并无直接联系,在出卖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买受人还应当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付款事实。由此可见,与普通发票可以证明付款事实的推定效力不同,最高法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效力低于普通发票,并不推定付款事实的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损失赔偿额包括可得利益。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在由于标的物涨价导致多重买卖情况下,损失赔偿额不应该依据两次买卖合同的差价计算,而应该依据案涉合同与市场公允市价之间的差额计算,以免将出卖人个人因素导致的可得利益变动风险转嫁到买受人。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买受人也可基于欺诈事由行使一般解除权。但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为赔偿缔约过失损失,从利益衡量角度观之,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能请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后者更为有利。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买受人可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前提是必须证明出卖人与后买受人存在恶意串通。

  因多重买卖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是不是能够基于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出卖人与后买受人的买卖合同?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买受人可以基于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出卖人与后买受人的买卖合同,但前提是举证证明后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前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买卖关系的存在,后买受人在主观上具有侵害前买受人权利的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607条,缺乏约定情况下,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快递公司)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作为特别法的《电子商务法》第20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此规定表明在电子商务领域(网购领域)排除对《民法典》一般规则的适用。

  实践中存在困境:由于运输合同存在于出卖人和承运人之间,买受人不是合同主体,享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另外由于按照法律规定,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已经转移到买受人,出卖人并无损失,故出卖人虽为合同相对人,但没有诉的利益。

  为解决这种实践中的困境,《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可借助利益第三人合同等法理,赋予买受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承运人获得救济的权利。具体而言,对风险移转至买受人后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买受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承运人提起违约诉讼。如果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亦可提起侵权之诉。

  在途买卖情况下,出卖人隐瞒毁损、灭失情况而由其自担风险的,买受人以何种方式实现救济?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在出卖人恶意隐瞒风险事实的情况下,买受人能够准确的通过《民法典》第563条第(4)项和第610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不承担合同成立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途买卖情况下,出卖人隐瞒毁损、灭失情况而由其自担风险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于出卖人的主观方面的证明,由买受人承担对应的举证责任。鉴于路货买卖的特殊性,在案件审理中,不能简单地以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来推定出卖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或者要求出卖人承担证明其主观上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举证责任。

  如何理解部分2020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删除部分2012年版本标的物检验有关条文?

  2020年版本《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并未否定已经删除条文的指导意义,而是视为更具有普遍意义规范,上升为法律:

  3.删除第18条隐蔽瑕疵检验期间规定,上升为《民法典》第622条,但在表述上放弃“隐蔽瑕疵“的提法。人工委《民法典·释义书》和最高法《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均承认第622条即是关于隐蔽瑕疵检验期间的规定。故能够理解为《民法典》删去“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的用意可能在于放宽对于隐蔽瑕疵检验合理期间最长两年的限制。

  网络购物约定“先验后签”“先签后验”情况下,送货单、确认单等是不是能够作为卖家已进行检测验证的证据?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如果消费者与网络卖家的合同约定先签后验、或者虽然消费者与网络卖家合同约定先验后签,但网络卖家与快递公司约定先签后验,那么,即便消费者签收的送货单据上载明了货物数量、种类、规格、型号等,仍然不能作为消费者已经对数量和外观进行验收的证据使用。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附随义务之违反均为违约责任之特则,在二者都成立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违反主给付义务时,方构成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违反附随义务并不构成瑕疵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621条,检验期间内未提出异议视为符合约定,这里的“视为”是推定还是拟制?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超过检验期间将产生法律拟制标的物无瑕疵的后果,而不论标的物是否确实存在瑕疵。此时,不论是买受人举出充分证据证明瑕疵的存在,还是有权威的瑕疵鉴定报告,均不能阻却该法律上的拟制。这是超过检验期间的直接法律后果。表明“视为”是拟制而非推定,不承认提出反证予以推翻。

  质量保证金虽在交易实务中不乏其例,但有关规定法律对其却未置明文,故属于非典型担保。质量保证金是否适用以及担保规则如何设定等,均可由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由选择和约定,这与法定担保方式不一样。但其担保规则的设定效力,仅对买卖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则无物权法上的对抗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能请求适当调减。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5条,违约金过高的标准为超过损失30%。《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认定逾期付款损失,应当按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为基础(也即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发生时一年期LPR加计30%-50%),按照30%的标准来处理。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400页给出一个在今天看来错误的指引,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加倍部分利息只能择一选择。这是由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发布时间在2012年,当时对于《民事诉讼法》(2007)第229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解释尚不清楚。最高法2014年发布《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明确“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即承认双倍罚息。

  夺命大火多由当事人无视安全、各防控环节失守导致。今年1月发生在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的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记者跟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独家获取了事发现场的视频,通过影像分析还原了这起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

  大范围气温逆势回升过程正在进行中,下周还将愈演愈烈,处在立冬节气却将要暖出常年立夏时节的感觉。上一波冷空气影响结束后,前几天起,我国大部地区就走入了升温通道。

  据惠州清风消息:华南师范大学原教务处副处长罗一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华南师范大学纪委纪律审查和惠州市监委监察调查。潇湘晨报综合报料、维权通道:应用市场下载“晨视频”客户端,搜索“帮忙”一键直达;或微信添加报料客服:xxcbcsp;或拨打热线。

  油价重新上涨了!今日油价11月9日最新油价(92,95汽油,柴油价格)

  今天的油价将在11月20日晚进行下次调整,目前预计油价上调95元/吨。车友们相互转告,油价重新上涨了。今日油价92,95号汽油与0号柴油请看下方油价列表。

  长期任职于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的石正丽研究员已赴广州实验室工作。10月31日,武汉大学官网发布了一则“严欢团队Nature发文首次提出人工设计病毒受体”的消息。其中,该消息披露了论文共同通讯作者石正丽的任职单位为广州实验室、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

  泽连斯基 视觉中国 资料图据央视新闻报道,当地时间7日,在美国大选结果出炉后第一时间,乌总统泽连斯基表示,他与美国前总统特朗普进行了通话,双方同意保持密切对线日,根据美国媒体消息,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与美国当选总统特朗普通电话时,美国科技巨头马斯克也加入了两人的谈话。

  11月8日晚,吴磊工作室。发布了一则紧急公告。宣布由于吴磊当天意外受伤。据悉,吴磊目前正在剧组接受专业的治疗,他同时希望我们大家放心,并期待不久之后能够以最佳的状态重新出现在大家面前。

  11月7日立冬,是二十四节气中的第十九个节气,也是冬季的第一个节气。立冬之日开始,冬三月正式拉开帷幕。很多人都听过,老人过冬是个“坎儿”。这主要是由于老年人身体的自我调节能力变弱,抵抗力较弱,气温的骤降以及冷风的侵袭非常容易造成原有疾病加重。因此,老人更要注重冬季养生。

  “流量”,“网红”,这些词像是互联网时代最锋利的刀刃,能轻易地把一个人推上神坛,也能毫不留情地将他拉入深渊。

  薄晚轻阴阁雨,烟深远岸,烟花巷陌,烟花伴侣,几度逢迎,几度伤羁旅…… 所发内容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